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事項的通知
寧政文〔2021〕1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2021〕2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委托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使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以下行政區劃范圍外,由寧德市人民政府行使的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委托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
(一)寧德市國土空間規劃中心城區(蕉城區、福安市、霞浦縣)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
(二)福安市、霞浦縣國土空間規劃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規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2021〕2號)的精神,嚴格審查把關,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切實保護耕地,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做好相關審批權的承接工作,對承接的農轉用審批權不得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寧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